語文領域-國文科(代理實缺),正取 何 孝 元、無備取
備註:
(一)代理三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,其待遇依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,依實際代理之月數,按月支給。
(二)代理期間如代理原因消滅,應即解代,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