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 |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(以下稱國教署)112 年 8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20111444 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國教署以每學年視導各地方政府所轄之 1 所學 校為原則,並視需要增加視導次數或校數。視導方式摘述 如下: |
(一) | 視導學校採隨機抽訪,本署於當天上午 8 時 30 分前通知受 訪學校。 |
(二) | 學校需配合事項詳如旨揭計畫,並請於國教署通知後 30 分鐘內將視導學校通報回覆單傳真至 02-2397- 0771 。 |
(三) | 視導小組委員實地到校視導後,填寫視導紀錄表,由本 署彙整後轉請地方政府續處,並視需要追蹤輔導。 |
(四) | 國教署抽訪時,本府將指派業務單位主管及承辦人員出席視導會議,說明本府落實教學正常化之情形及具體措施、實施之困難與建議等。 |
三、 | 維護學生學習權益及提升教師教學效能,請各校務必旨揭實施計畫及視導重點: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之規定,落實編班、課程規劃、教學與評量之辦理情形,並請預做視導工作之準備及檢視歷年資料建置完整性。 |
四、 | 為加強教學正常化各項指標之落實, 112 學年度本府針對所轄學校視導工作「全面」採無預警方式,於視導當日始得通知,另請各校於開學前將「國民中學教學正常化自我檢核表」及相關資料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或專區。 |
五、 | 另檢附教學正常化相關法規彙整一份,請各校有疑義時對照利用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