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資格:
(一)中等以上學校二年級、三年級,符合「僑務委員會獎勵 傑出及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核發要點」規定,
111 學年度 學業總平均成績或等第還原成績在 85 分以上,並無受警 告以上處分之僑生。
(二)本獎學金之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,凡 留級、重讀或延畢之僑生,均不得請領。